2016年06月20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举行《昆明市实施<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细则(草案)》听证会(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除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滇池保护职责规范外,还将单独研究制订的《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合并纳入,滇池船舶准入数量将实行分类控制。
一、细化相关部门职责
《细则》作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配套规章,共32条,在现行条例的规范内,首先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滇池保护职责规范;其次,将单独研究制订的《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合并纳入《细则》,进一步明确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及总量控制实施措施;此外,还对滇池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制度、滇池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等条款进行了细化或明确。
《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个开发(度假)区的滇池保护职责,分别明确了市县规划、财政、水务、环保、农业、城管、住建、工信、交运等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其中,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负责滇池流域内的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对河道管理范围以外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从河道取水洗车造成污染路面、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加强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据客运需求拟定滇池客运船舶运力计划,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禁止机动车辆在滇池入湖河道及滇池一级保护区取水洗车。
二、入滇船舶要办许可证
《细则》第23条至31条对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和总量控制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除军事、渔业船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船舶准入手续外,凡需进入滇池的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向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未取得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船舶,不得在滇池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
此外,滇池船舶的准入数量将实行分类控制。其中,客船准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运力规划和计划实行总量调控,工程船舶、公务船舶准入根据滇池保护相关工作需要实施控制,体育运动船艇准入根据相关活动限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