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度2018-06-12王新老师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水路旅客生命安全,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内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路旅客船票(以下简称船票)实名售票、查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名售票,是指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或其授权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并在票面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实名查验,是指港口经营人、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售票的船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船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乘客舱位信息和身份信息的行为。

船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统称为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船舶和相关客运码头实行实名制管理,水上运输距离30公里以下的除外。

省内水路旅客运输和港口码头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监管权限】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承担本规定明确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名售票】实行实名销售船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