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放,同时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净收入中可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这是《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颁布实施18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或者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的,从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60%、60%和1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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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4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