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引导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照一定的职业标准,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职业生涯发展的培训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就业导向、技能为本原则,实施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六条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也有按照岗位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高校、职业院校等其他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八条对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且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实施就业前培训。
对企业职工,根据岗前、在岗或者转岗对职业技能的要求,实施在职培训。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