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精神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武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服务大局和到位不越位原则,工作中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监督,防止履行职责不到位,严禁滥用监督职权。
第三条监督对象: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党支部、村(居)民小组班子及成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其成员列席村(社区)“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督促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落实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四议两公开”等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民主理财情况、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作风效能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村(社区)建立、健全和执行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负责对本村(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社区)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报账;负责对本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在购建、处置、租赁、发包及其签订租赁、承包、转让、招投标工程等集体经济合同(协议)过程中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