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新消息
三考分离到三考合一
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行。
始于1986年的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司法考试的前身。不过早在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便确定以考核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1986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决定从1986年起实行全国范围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简称“律考”,考试合格者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这被认为是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探索的重大里程碑。
与此相对,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实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建立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此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依旧是三考分离。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正案,两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认为,“三考分离”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明显低于律师。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