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其中确定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0.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4.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同时,还发布了13个行业的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分别为: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采矿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6%;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建筑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金融业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房地产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下线为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自治区明确,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原则是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对于企业工资增长,自治区要求,各地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