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员工孕产期间发最低工资标准合法

工资改革2018-08-04王新老师

员工孕产期间发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张某一家物业公司的大堂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 5000元,加上各种奖励,每个月实际可以拿到6000元。由于张某怀孕生子,孕期和产期都依法休假。休假期间,物业公司只发给张某2000元工资,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请结合本案例分析,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张某的工资如何发放呢?

知识点: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它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张某在孕期和产期的工资,应按张某前12个月的月实际工资平均额度予以发给,起码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的月工资5000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带薪休假的日工资是这样计算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延伸阅读:工资标准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工作,2011年8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岗位为部门经理,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900元+保密费100元。

申请人主张2012年10月31日实发工资标准上升到13048.94元,10月、12月、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申请人主张自2012年6月起,被申请人经常无故克扣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经多次主张无果,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据此要求:1、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可口的工资;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项与争议焦点无关,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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