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工资改革2018-08-04李天扬老师

2016年江苏省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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