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长春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规定(计算方法)

工资改革2018-07-28王新老师

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近日,吉林省制定《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29日下午4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布了吉林省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均上调

我省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制定《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从2015年10月1日起,分别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251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344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229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4721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同时,我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另外,还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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