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县人社局获悉,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决定调整2015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文件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也作了一定的调整。
调整后的江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域1530元/月、15.3元/小时;二类区域1430元/月、14.3元/小时;三类区域1340元/月、13.4元/小时;四类区域1180元/月、11.8元/小时。武宁县为四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80元/月、11.8元/小时。
每类区域具体工资标准如下:
一、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康区。
三、三类区域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