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萍乡市: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江县。
新余市:分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