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制度作了部署,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明确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解读,未来税收改革将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再次被提及,但是从官方表述看,其改革的顺序似乎要排在增值税、消费税甚至房地产税之后。这并不是说个人所得税改革不重要,而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难度要大得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典型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将所得划分为11类,每一类的征收方式均有所不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均实行的是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将个人或者家庭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在一起,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征管比较简单,但不公平。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对征管有较高的要求,但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出的时间已久。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强调“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在2016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仔细回顾近十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表述,文字上略有差异,但是变化不大,这反映了近十年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几乎没有取得进展,只是在技术上作了微调,如2006年起将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即社会上通常所说的起征点)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再次提高到2000元,2016年9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此外,还逐步降低和取消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