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2018-09-09王新老师

一、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 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上述费用,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1-4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三、5至6级工伤待遇

5至6级工伤待遇根据工伤职工本人选择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

选择一:

职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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