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死亡计算标准,江苏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保险2018-08-18李一老师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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