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农民工工伤保险新政解读

工伤保险2018-06-29王华老师

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记者了解到,2015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昨天,在市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陈勇发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所有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包括: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港口工程、市政道路和园林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等。

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宁波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中所说的从业人员特指就是农民工,原本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按照职工社保来缴纳。

【链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建设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会组织,各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2014年12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2015年4月13日联合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为贯彻落实部、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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