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解读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市政府第93令公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背景情况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29号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了工伤预防,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基于修改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一系列规章需要时间,为及时贯彻落实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市政府于2011年6月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年初,修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被列入201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