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建税减免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那么,在三税有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该怎样处理呢?关于城建税与“三税”减免税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延伸阅读:
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专题解答
鉴于近期纳税人对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减免优惠等问题存在较多疑问,省局对此类问题统一整理后作如下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于零申报。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已经实现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
说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不能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中自行进行城建税金及附加费、基金的零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