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水利基金减免条件

政策改革2018-08-12王华老师

各相关单位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关于在义乌市试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的函》(浙地税规便函〔2015〕9号)的文件精神,在进一步完善我市2015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改革试点基础上,对2016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继续实行“政策公开、预先登记、即征即免、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1.基本减免条件和办理预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2016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并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缴纳义务人,查补税费在10万元以上且查补税费占同期应缴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10%以上的;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上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未按月(按季)申报足额入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以往年度已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追缴而未追缴入库的、欠缴地方税费的,在清缴欠税费后再予以办理,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4.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未达1亿元以上的,不予办理预先登记;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在达到月份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登记,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漏报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取得符合减免条件所需材料企业,减免期限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

二、办理流程

1.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符合的减免项目,按所需材料于2016年1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预先登记。

2.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确定预先登记减免幅度。遭受自然灾害、亏损、搬迁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损失、亏损金额和相关材料办理减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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