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单位承担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并组织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