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