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2018-06-29王新老师

新颁布的《湘西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7月1日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已于今年2月28日经湘西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5月27日由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1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涉及1个国有林场、3个镇,总面积17169.8公顷,占古丈县总面积的13.6%。保护区内物种古老、种类繁多,是典型的“天然物种基因库”,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银杏、红豆杉等4种,国家Ⅱ级保护植物32种;有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云豹、林麝等3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30种,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名单的有51种,被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收录的有42种。

为了加强对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依法保护,古丈县自5月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历时两年多,多方论证并几经修正,最终在5月27日由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

《条例》共二十条,对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界限和范围、各部门保护职责划分、原住居民权益的保护以及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范,并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条例》是古丈县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湘西州第二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单行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古丈县绿色生态系统保护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对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扩大种群和恢复植被、维持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保护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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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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