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