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布、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力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均应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 《清单》所列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括名称、编码、类别、实施机关、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
第五条 《清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及各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布。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省级统一编制,纳入实施地政府《清单》公布。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对《清单》进行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订、废止或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