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8条之规定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三)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工作;
(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其他个体工商户有第一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