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七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
主考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