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他们考虑到:第一,低工资不可能成就高效率工人;第二,工人实际收入低,购买力也低,势必妨碍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第三,工人中低收入阶层如其工资收入低于维持生计,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避免或减少以上问题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发展中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只要与其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与促进经济发展不相矛盾的。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也先后规定了本国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或工资浮动下限。
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巴西已经正式开始实行米歇尔·特梅尔总统在2017年12月29日签署的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2]
国内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各次规定一直未能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