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其中,和平区、沈河区等9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等4个区、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350元。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其中,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以其为基础的失业保险金也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到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到1345元。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到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到1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