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工资由13元调整为14元。这是鞍山自1995年以来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是在2016年。
城区月最低工资
上调100元
据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月最低工资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小时最低工资由13元调整为1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次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据了解,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我市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经是第十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2016年1月1日。
最低工资不包括三种情况
标准中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规定,有几种情况的工资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对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支付的工资,属于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