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 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 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 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 年10月1日起实行。
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