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提高170元
5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提高170元,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1500元,达1620元;今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5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接受报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我省2015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转型综改确定的行动计划之一。
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首破1500元
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决定从5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见附表)。
我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均增加170元。
调整后,省城月最低工资标准首次突破1500元。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分配标准
省政府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不是分配标准,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工资的发放标准。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资增长指导基准线为10%
今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增长上线为18%,增长下线为4%。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