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7月1日起,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元。
较以往最高上调180元
此前,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2013年的4档调整为3档,分别为每月1100元、1250元、1400元,平均上调幅度14.5%,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调整为每小时11.5元、13.2元、14.6元,平均上调幅度为15.1%。
“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乐山市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社保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乐山选择了第2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070元、1140元统一上调至1250元,最高上调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小时11.1元、12.1元统一上调至13.2元,最高上调2.1元。”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不分区域全市统一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7月1日起,乐山市11个区(市)县将执行同一标准,各地不再有所区别。”该负责人介绍,以往,乐山市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状况,行政区域内的11个区(市)县实行两种不同的上调标准,其中,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执行一个标准,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执行相对较高标准,“此次各地标准统一,将惠及更多的低收入群体。”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继2013年7月调整后的又一次上调,这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投诉
该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