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第57号文件规定,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宿州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30元调整为1250元,这是继2013年7月以来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调整后,宿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30元/月上调到1250元/月,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由860元/月上调到1150元/月。同时,宿州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时上调。其中,宿州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0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从9元/小时调整为12元/小时。
另据介绍,虽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津贴福利、单位所缴纳的“五险一金”等,但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受益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包括见习期、实习期的学生或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小时工、钟点工等也是直接受益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