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79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淮南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为8.4元,涨幅分别为17.6%和18.3%;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1元,涨幅分别为28.3%和26.7%。调整后的淮南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排名全省第三,仅次于合肥和马鞍山。
据了解,淮南本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了今年物价指数偏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等多重因素,发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企业职工队伍,缓解了用工缺短等现象。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21号),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安徽省*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资标准。其中,调整后,合肥市区*工资标准为1520元/月。(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