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
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