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厂区内骑行自行车、摩托车、助力车,以及不按区域乱停乱放的;
4、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看小说;
5、 未完成工作任务提前下班的;
6、 不服从企业管理的;
7、 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8、 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9、 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0、 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的;
11、 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水电的。
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可以给予记过一次、罚款 100 元处理:
1、年度警告达到二次的;
2、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3、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4、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5、对主管人员正常合理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并处罚款
200 元:
1、 年度记过达到三次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4、 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
5、 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 200 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6、 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7、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8、 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50-100 元;立功,每次奖励 200 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1、 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