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2)

住房公积金2018-08-29李一老师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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