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咸宁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2018年基数调整范围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全市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05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算,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4024元,比2017年度增加348元;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与2017年度最低基数增加155元。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以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
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送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至7月20日,一经确定基数执行期内不得变动。
为了更好服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数由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规范后津补贴(绩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事业编无)、公务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事业编无)、交通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住房补贴、实际发放奖励性补贴构成。首次明确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分别为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因缴存方式改变涉及2017年度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含2018年年初批复的精神文明奖)应补缴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度开始,以后年度发放的奖励性补贴纳入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性补贴不再补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