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及其他单位年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6、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4)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基数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1380元(城区)、1250元(县市区)
7、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1)国家机关单位
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2)事业单位:
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72%】×24%(单位和个人各12%)。
(3)企业及其他单位: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4)个人自愿缴存户: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
8、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结果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15500元/月;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现行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城区138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250元/月)。
二、填报要求
1、2018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没有发生变动的,只需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18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发生变动的,需要填报2018年度年审报表(附件2、3、4)。
3、缴存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需先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经办事处、管理部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