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23李天扬老师

2018年平顶山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6月20日,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总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4%),均不得低于5%(总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职工、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各缴存单位可在上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6%。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按照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498元)确定。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13119元,即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不含汝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我市2017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市区、舞钢市、石龙区)1720元,二类地区(宝丰县、郏县)1570元,三类地区(叶县、鲁山县)1420元。

各缴存单位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数据信息经审核后作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主缴存者可自行前往该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申报本人2018年度缴存基数,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按照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进行变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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