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东公委办发〔2004〕1号)和《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拟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称缴存基数),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调整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职工缴存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根据2017年6月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8282元/月),不得低于东营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月)。本次调整缴存基数按最高18282元和最低1810元控制执行。
二、调整范围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人员范围按2017年12月份工资表上人员为准,缴存基数依据2017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性收入进行调整。
三、计算口径
1、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在2017年12月份应发工资基础上,加上当年实发的精神文明奖、取暖费补贴、十三月工资(事业单位还包含绩效等)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行政单位:缴存基数=12月份应发工资-独子费+(取暖费补贴+十三月工资)/12+精神文明奖/发放月数。
事业单位:缴存基数=12月份应发工资-独子费+(取暖费补贴+十三月工资)/12+年绩效工资/发放月数+精神文明奖/发放月数。
当年工作单位变动的职工,精神文明奖在原单位发放的,以原单位提供的发放表为准;绩效工资以现单位发放月数计算。
2、非财政统发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参照统发工资单位标准执行。
四、调整流程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大厅(府前街59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北楼一楼东厅)拷取《调整基数模板》、《基数变更审批表》等表格,按规定填报,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三份(双面打印,财政、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持经市人社局审批的12月份工资表、精神文明奖、取暖费补贴、十三月工资、绩效工资表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大厅办理基数调整的审核工作。
五、时间安排及要求
本次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12月18日结束。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报送相关资料。本次调整确定的单位缴存额作为本单位2018年度公积金补贴预算指标的依据,未按时报送影响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的,以原缴存额确定下一年度公积金补贴预算指标,由此引发的责任由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单位正常汇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扣代缴。单位公积金补贴计划指标由各单位随单位工资计划指标一同上报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审核。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本单位持补缴清册、工资表等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自主缴存。
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更,需在工资发放前持人社部门确定的工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审核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凭审核后的公积金报表及单位工资表审核单位工资。无变动的,不再按月报送相关住房公积金报表。
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并与职工本人核对,确保调整后数据准确、透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