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2)

住房公积金2018-08-18三水老师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降低比例及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其它事项

1、各单位应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8两个月完成。

2、2018年度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主要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wh.ahzwfw.gov.cn/)网上办理的方式进行。

3、各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一年一次。在基数调整、单位新开户以及增加人员时,均需提供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对应的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年度内保持不变。

4、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信息、缴存职工信息重新核实、比对和填报工作,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

5、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要同时完善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信息,准确填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职工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审核表》,在申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时一并办理(方法同上)。

6、各单位要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缴存额进行事前审核,事中和事后监管,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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