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14李一老师

2018年盘锦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额,以此来计算本年度的缴存额。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 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 ,原则上不高于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注:个人缴存比例和单 位缴存比例分别与月平均工资总额相乘,其积相加。)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随工资总额而变动。

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口径计算。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其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一、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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