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13才子老师

2018年晋城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日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

2018年7月1日起

对2018年度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1.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即不超过15663元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1×3倍后四舍五入)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

沁水县1600元

陵川县为1500元

2.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

个人8%的标准执行

3.

>>>扩大浮动区间<<<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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