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晋城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日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
2018年7月1日起
对2018年度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1.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即不超过15663元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21×3倍后四舍五入)
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
未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超过上述限额的
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
沁水县1600元
陵川县为1500元
2.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
个人8%的标准执行
3.
>>>扩大浮动区间<<<
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
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
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