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休、退休的;
(二)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 出境定居的;
(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至少由法定继承人之一亲自办理。无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需由公证处出具公证委托书,指定受遗赠人或代办人办理。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四条 职工发生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职工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至提取日止需全部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