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⑵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不予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3)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还款期,从下一个年度起开始凭《贷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每年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和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5)在异地商业银行贷款且主还款人在异地交住房公积金,辅助还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6)辅助还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主贷人的支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