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凭证。
1、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
3、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机构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4、职工在进入新单位工作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专管人员)凭合规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中心或县区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员凭中心审批同意后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