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单位跨市发生调动或到外地学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8、下岗、失业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提供质押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五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在未清偿前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六条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如出现三次(含)以上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七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三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提取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价款总额。
第九条职工购买征(拆)迁安置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限于提取房款补差部分。
第十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偿还一个月后,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以后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当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正常偿还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偿还一个月后,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租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2元计算,年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以后根据当地房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缴存职工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需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每年只能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