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
(1)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在本地已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个人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户口簿、二代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原件及各2份复印件;
(6)由银行提供的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2.购买自住再交易房的
(1)卖方过户前房产证备案认证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在房产证复印件上盖章件);
(2)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房屋交易的契税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交易过户后的房产证书及复印件2份;
(5)同前款第(1)(5)(6)项资料。
以上资料除异地缴存使用证明、购房合同、个人征信报告外,其它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均统一使用A4纸张。
(三)贷款的首付比例、额度、期限
购房首付比例20%,国家如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每户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偿还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四)业务办理流程
1.本地公积金机构接受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咨询,做到一次性告知。
2.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从抚州公积金网站(网址:www.fzgjj.com)使用A4纸下载《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一式两份进行填写(不能准确填写的内容请到贷款地公积金机构现场填写)。
3.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表》内的“申请人收入证明”、“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一栏中填写内容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4.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携本细则规定的所需资料向本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