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职工所在单位应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及有关要求的,在提取申请表中签署同意提取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或提取人持经单位审核同意的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管理机构“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封存户”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符合提取条件、时限等有关规定的,如职工所在单位不予审核或不出具同意提取的意见,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须另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因。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受理提取申请时,对职工或提取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提供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构受理职工或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无特殊情况或不需另行调查的,可即时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对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须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七章提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机构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管理机构采取内部转帐的方式进行外,其他情形的提取,原则上统一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职工所在单位银行账户。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管理机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管理机构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